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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告「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商標法第30條第4項已於2024年5月1日修正施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0款及第13條第2項亦配合修正。本次修法主要針對商標圖樣中所包含之功能性部分進行規範。根據修法理由,商標圖樣中具有功能性的部分,基於公益考量,既無法透過使用取得註冊資格,亦不構成商標之一部分,因此在判斷是否具有混淆誤認之虞時,不應將該功能性部分納入整體商標圖樣加以考量。若功能性部分可視覺呈現,應以虛線方式表現;若無法以虛線方式呈現(如聲音、氣味等非視覺可感知要素),則應明確聲明該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否則不得註冊。相關修正條文如下:
1. 商標法第30條第4項:「商標圖樣中包含第一項第一款之功能性部分,未以虛線方式呈現者,不得註冊;其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且未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者,亦同。」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0款:「申請商標註冊者,應備具申請書,聲明商標種類及型態,載明下列事項:十、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不專用或不屬於商標一部分之聲明。」
3.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功能性部分或內容態樣,並於商標描述中說明。該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配合上述法規之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25年6月23日發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依商標法第30條第4項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調整審查標準,並增列多項實務案例。以下為修正草案中值得參考之重點內容與案例摘要:
1. 商標圖樣(「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第2.1.1點)
非傳統商標保護之主要識別特徵係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及聲音等本身。以立體商標為例,其識別特徵係指使用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容器等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整體立體形狀之商業印象。
申請人應明確表現欲註冊保護的立體商標為何者,如僅將文字、圖形、記號等特徵以虛線方式呈現於商品特定位置,或聲明形狀部分不在專用之列,經濟部智慧局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說明或建議改為傳統之平面商標申請註冊。
2. 商標描述(「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第3.2.2點)
為使立體商標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形狀樣態更為明確,申請人應提供詳細商標描述,說明其立體形狀與其他組成部分。若申請涵蓋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應就各類別個別說明立體形狀之樣態。
3. 立體商標商品本身形狀之識別性(「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第3.2.3點)
判斷立體商標是否具識別性時,實務上將考量:
(1) 立體形狀是否為該商品/服務領域業界常見的基本設計,以及是否獨特而可以創造單獨商業印象,若為業界通常採用者,即不具識別功能;
(2) 一般消費者是否習慣將商品本身形狀視為來源識別標誌,若僅屬於功能性設計或裝飾性變化,則通常不具先天識別性,即使其設計形式與業界慣例不同亦同;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此次修正草案中新增數個案例,指出即便商品本身之形狀具特殊設計,若不具備識別功能,仍將被認定為不具識別性:
商標圖樣/申請案號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 |
![]() 申請號:110077416 |
本件立體商標僅由「烏龜殼形狀餅乾立體圖形」所構成,指定使用於「脆餅;餅乾;穀製點心片」商品,依消費者之認知,係為商品本身形狀,非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且未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核駁。 |
![]() 申請號:109921528 |
本件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之「檸檬塔」商品,商標圖樣係僅由淡黃色內餡擠成玫瑰花狀的檸檬塔實物圖所構成,該擠花方式係業界常見之糕點裝飾性擠花手法,業者或消費者多稱此種造型的檸檬塔為「玫瑰檸檬塔」,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檸檬塔」商品,依消費者之認知,僅為檸檬塔商品上之裝飾造型,不具識別性,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核駁。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25年7月10日前彙整意見,將就「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擇期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