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俞允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日前訂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參採行政院頒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與審核作業注意事項之原則,其重點如下:
主辦機關為審核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件,應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甄審會)。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辦機關首長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主辦機關為協助甄審會辦理與評審有關之作業,應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工作小組應依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擬具評估報告送甄審會作為甄審會評審之參考。前述評估報告就申請案件排有優先順序者,甄審會應以之為評審結果,或附記理由退回,由工作小組再行評估。評審作業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性質,分資格預審及綜合評審二階段,得依序或合併辦理。資格預審時,由甄審會申請人所提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綜合評審必要時得進行協商。綜合評審進行協商者,由甄審會先進行初步評審工作,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據甄審標準,擇優選出三家以下入圍申請人。於進行協商後,就入圍申請人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就前條資格預審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甄審會會議紀錄,於甄審作業完成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