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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處理原則


俞允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日前完成關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處理原則草案。處理原則主要規範流通業者不得收取與業務無直接關係的附加費用。未來事業是否違反處理原則則依個案情形調查處理。

依據處理原則,未來流通業者向供貨商收取附加費用,須就附加費用的項目、用途、金額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商協商,並訂定書面契約。若流通業者採取直接扣減貨款方式收取供貨商的附加費用,須事先提供扣款帳單的明細資料,始得辦理扣款。草案中亦列舉下列五項不當收取附加費的行為:

  • 要求供貨商負擔與促進商品販售無直接關係的刷卡購物、賣場裝修及宣傳廣告等費用。

  • 相關設備投資、研發作業或促銷活動等雖有益於供貨商促銷商品或降低作業成本,惟要求供貨商負擔的金額已超過供貨商可直接獲得的利益。

  • 為達成本身營業獲利的考量,要求供貨商增加附加費用。

  • 在供貨商無任何義務的情況下,在提供商品後要求減少商品的進貨價格。

  • 其他違反一般交易習慣的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


  • 草案中並明訂,具有優勢地位的流通業者向供貨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如不符處理原則而損及該供貨商的利益,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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