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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實施「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



 
本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實施居家工作指導原則,係針對近年日益普遍的居家工作模式,提供雇主依法實施相關措施之指引,以利保障勞工權益,應可減少或緩和居家工作發生之爭議案件,促進勞資和諧。
 
本所設有勞工專業分工小組,能就各類勞資爭議處理等事項提供諮詢及服務,如您就本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實施之居家工作指導原則,或其他勞動法規等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隨時聯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2023年1月17日核定「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下稱「居家工作指導原則」),並於2023年3月1日實施,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     勞雇協商
雇主實施居家工作,應與勞工或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約定,並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訂定居家工作專章,明訂工作內容、設備等相關內容。
 
二、     勞動條件及考績
雇主不得對居家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如薪資、職位、休假)或考績為不利對待。
 
三、     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應視居家工作情形及危害風險評估結果,於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措施或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例如:確認居家工作區域之空間及光線(源)是否充足、以適當措施將干擾居家工作之因素降到最低、規劃居家工作者定期休息時間、定期關懷及確認居家工作者身心健康並提供相關紓壓措施等、提供居家工作設備或工具之教育訓練及諮詢協助等,並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明訂相關內容。
 
四、     軟硬體設備等提供或補助
雇主得提供或補助居家工作者必須之軟硬體設備(例如:電腦)、設施(例如:符合人體工學之桌椅)、處理業務所生之必要支出費用(例如:網路費、電費)。
 
五、     工時
(一)      雇主應事先與勞工約定正常工作起訖時間及休息時間,並依約履行。
(二)      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正常時間至分鐘為止,居家工作者之出勤紀錄得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記載,並應與勞工約定出勤情形回報或記錄方式。
(三)      對於居家工作者因工作需要或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應將持續工作時間及成果資料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六、     勞工離線權
雇主應尊重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期間之合理離線權,且應主動約制管理人員,避免影響勞工休息和休假時間之不必要干擾行為。雇主並應與勞工或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約定離線權實施方式,包括明訂勞工行使離線權之合理方式與期間、於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期間之電郵或訊息等附加提醒無須立即回覆或處理之提醒文字,及不得因勞工於休息時間或休假期間未回覆工作上郵件或電話等事項,對勞工之勞動條件等為處罰或不利對待等各事項。
 
七、     雇主應建立居家工作及離線權爭議之內部申訴管道、調查機制及懲處辦法
 
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建立居家工作自主檢核表,協助雇主主動建立自主檢核機制。
 
本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實施居家工作指導原則,係針對近年日益普遍的居家工作模式,提供雇主依法實施相關措施之指引,以利保障勞工權益,應可減少或緩和居家工作發生之爭議案件,促進勞資和諧。
 
本所設有勞工專業分工小組,能就各類勞資爭議處理等事項提供諮詢及服務,如您就本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實施之居家工作指導原則,或其他勞動法規等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隨時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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