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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爭議不斷 金管會擬強化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監理


王芷涵/張寶今

在低利時代中,為了滿足民眾追求高收益的需求,連結各式標的的投資型保單曾熱賣一時。然而,隨著全球通膨加劇、美國聯準會接連升息、資本市場波動回檔等不利市況,各投資型保單專設帳戶的價值大幅縮水,相關消費爭議頻傳。

 
為避免保戶承擔過高的投資風險及因為保單設計過於複雜或具誤導性而生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針對投資型保險及利率變動型保險研擬相關強化監理措施,於民國(下同)112216日公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3項修正草案,並已於11232日完成草案預告程序。相關新制的要點如下:
 
一、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全委帳戶淨值低於80%不得配息
為避免資產撥回機制損及本金或該機制之設計過於複雜而誤導消費者,現行法原規定保險業委託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下稱「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低於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80%時,不得提供資產撥回,修正草案則更進一步限制未來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僅得以「現金撥回」之方式設計商品。
 
二、保單年度滿五年以上始可提供加值給付
保單帳戶價值尚未累積時即提供加值給付,如同於保戶手中收取保費後,即刻退還保費予保戶,恐扭曲費率結構,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提供加值給付,應於保單年度屆滿5年以上始得提供加值給付;另保險業應揭露其給付來源。
 
三、禁連結槓桿型及反向型ETF
為避免保戶承受過高的風險,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完全禁止連結至槓桿型及反向型ETF
 
四、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比率限制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債券型基金如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將使保戶面臨較高信用風險,因此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所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20%,且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之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10%
 
五、保戶自選基金平台禁止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至於由保戶自選投資標的者的保戶自選基金平台,其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則完全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六、強化資訊揭露
為強化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以保障保戶權益,明定保險商品說明書、簡介、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之事項及相關警語。
 
上開新規範預計將於11271日發布施行,目前市面上銷售的投資型保單,若不符合新規範,將必須重新改版後才能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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