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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搜尋引擎優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SEO)」技術在搜尋引擎的顯示結果不當顯示特定商標,使消費者誤認該賣場有販售該特定商標品牌產品,違反公平交易法



國內有兩家公司利用「搜尋引擎優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簡稱SEO)」技術,在搜尋引擎的顯示結果上不當顯示特定品牌名稱,使消費者誤認該賣場有販售特定品牌產品,藉以增進自身網站到訪率。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2年4月12日第1594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針對此兩家公司分別處以200萬元及8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當消費者在Google搜尋引擎打上特定品牌名稱時,搜尋結果會出現該特定品牌等搜尋結果,消費者被前述搜尋結果吸引點選進入網站後,卻發現該賣場並無該特定品牌之產品,此係該等公司利用SEO技術所產生的現象。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而說明,其並不反對SEO技術,但是在搜尋結果的呈現上,不應該有誤導消費者之效果,在Google搜尋引擎檢索特定品牌相關資訊的消費者,可能會被前述搜尋結果說明文字誤導而點擊連結進入網站,形同引誘消費者「逛錯街」。如此作法除可增進自身網站到訪率,也可吸引消費者比較或購買自我網站所銷售的其他品牌商品,進而減少消費者原本欲搜尋品牌商品之銷售機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過往即曾就事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名稱或商標品牌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併列競爭對手事業名稱或商標品牌之行為,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本案雖非直接使用他人商品品牌作為關鍵字廣告,但最終呈現之結果,本質上都是「誘導/轉向(bait-and-switch)」的欺罔行為,除了打斷消費者正常的商品搜尋與購買過程,也對其他販售該等品牌商品之經營者形成不公平競爭的效果。若任由發生而不予規範,未來將可能導致其他競爭者之競相仿效,消費者將更難以分辨搜尋結果呈現資訊之真偽,進而威脅電商市場之競爭秩序及消費者利益。因此,公平交易會認為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並針對此兩家公司分別處以200萬元及8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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