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基於蒐證目的點播伴唱機內未經授權之歌曲是否構成公開演出?


簡秀如/李昆晃

市面上常見餐飲店於營業場所設置伴唱機,供不特定消費者點播。如該等伴唱機內所灌錄之音樂著作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則餐飲店將伴唱機提供不特定人點播之行為,恐侵害該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實務上,著作權人為證明音樂著作確實有被點播,多會派人到店內點播音樂著作,同時以拍照、錄音或錄影等方式進行蒐證。惟由權利人基於蒐證目的自行或委託他人自行點播該餐飲店內伴唱機內未經授權歌曲之行為,是否可構成控告該餐飲店構成公開演出之侵害著作權行為,智慧財產法院於110年01月28日作成10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持反對立場。

於本案中,原告為系爭7首歌曲之專屬被授權人,其所提供於被告經營之餐飲店內拍攝的錄影光碟暨影片截圖顯示,其餐飲店內擺放之伴唱機內灌錄有未經授權之系爭歌曲且經在場人演唱之公開演出事實。然而,對於錄影光碟,原告僅泛稱係不具名熱心人士提供之資料,惟錄影光碟之起始錄音即出現拍攝人陳述:「107年4月23號金香津(即被告之餐飲店名)開始側錄…」等語,顯見該不具名熱心人士已確定被告之餐飲店內已有人正在演唱系爭歌曲,或有人將演唱系爭歌曲,始會持攝影器材由店外進入店內特定包廂拍攝演唱系爭歌曲之畫面。再者,依錄影光碟所示拍攝系爭7首歌曲截圖畫面時間,顯示自11:09-44:15即前後約33分鐘,一般而言,一首歌曲的播放時間長度大約是3至5分鐘,則在約33分鐘時間內,恰可完成拍攝電腦伴唱機播放系爭7首歌曲之畫面,如非出於有目的性之連續點播電腦伴唱機內之系爭7首歌曲演唱,自無可能在約33分鐘內,連續播放系爭7首歌曲畫面;佐以,一台電腦伴唱機內灌錄歌曲數量,不乏數千首至數萬首,該不具名熱心人士如何知悉電腦伴唱機內灌錄有系爭歌曲?又如何在約33分鐘時間內,從灌錄有數千首至數萬首歌曲數量之電腦伴唱機內,適巧連續拍攝到經播放系爭7首歌曲之畫面?是以,依常情判斷,該不具名熱心人士顯係對於原告所管理之系爭7首歌曲知之甚詳,應係原告基於蒐證之目的,而自行或委由他人於前開時、地點播放系爭歌曲,而非一般消費者所為。

智慧財產法院於上開判決中認為:被告店內伴唱機中,固灌錄有系爭歌曲而可對不特定消費者提供演唱之機會,然此僅屬將系爭歌曲置於消費者可得點播演唱之狀態,並非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公開演出行為,且原告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由不具名熱心人士連續點播系爭歌曲,原告自有同意或授權點播之意思,該不具名熱心人士並非不知情之消費者,易言之,原告未能舉證被告以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方法,向公眾傳達系爭歌曲,而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原告所享有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則原告空言主張被告侵害系爭歌曲之公開演出權,即非可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