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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就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有關錄音著作問題之說明



行政院會甫於202148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主要是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相關規定,同時重新檢討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也兼顧大眾使用需求。有關修正草案全文,可參考行政院網站公告(網址: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49753055-6239-4cec-83a5-0e242e62a23e)。然就上開修正草案,有部分業者提出修正草案似有歧視錄音著作權之疑問,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提出說明。

 

首先,修正草案第26條、第26條之2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或再公開傳達者,著作人僅有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或再公開傳達之人支付使用報酬的權利,不若其他著作之著作權人得享有專有公開演出或再公開傳達之權利。另外,修正草案第29條之2亦規定,已固著於視聽物之錄音著作不得再享有重製權、請求支付使用報酬、散布權或出租權。故唱片業質疑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有矮化錄音著作之疑慮。

 

就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強調,因錄音是把詞曲創作人的歌詞或歌曲聲音,藉由機械設備或錄音技術錄製起來,世界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有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的保護,美國雖然也以「著作權」保護錄音,但是美國對於錄音著作,相較其他國家的保護標準都來的低,我國已超過國際標準,賦予錄音著作權人相當多的專屬權利(例如:廣播電視電台播放節目)。

 

二、修正草案對於錄音著作仍維持現行的保護標準,唱片業者上開訴求係擴大公開演出(例如:咖啡廳播音樂CD)及再公開傳達(例如:便利商店用喇叭播放廣播電台節目)的保護,由修正草案規定的報酬請求權改為專屬權,然而,如改為專屬權將意味著未取得同意或授權的民眾將會面臨刑事責任之風險,相對於此,現行修正草案之規定則僅有請求支付使用報酬的民事責任。

 

三、另對於已固著於視聽物之錄音著作部分,依據國際公約及多數國家規定,錄音限於收錄在CD等錄音物時才享有權利,一旦合法被灌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物(例如:DVD),錄音著作權人就不能再對該視聽物的利用主張權利,以避免影響視聽物後續流通,修正草案第29條之2之規定與國際標準一致,亦即,當錄音單獨使用時(例如:CD),是仍然可以完整主張權利,但一旦合法被灌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物(例如:DVD),錄音著作權人就不能再對該視聽物的利用主張權利。

 

此外,亦有音樂人認為阿公阿嬤在公園播放音樂伴舞不用付費,將剝奪其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強調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在公眾場所經常性播放音樂,是利用音樂著作進行的公開演出的行為,原則上須取得授權,否則會有刑事責任,但著作權法除保護著作人權益外,也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及衡平利用人與權利人利益,故修正草案第55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等開放空間或其他向公眾開放的戶外場所舉辦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活動,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屬於合理使用,不用取得授權,避免一般民眾動輒面臨刑責之風險,而修正草案上開作法亦不乏前例,如美國、日本對於在公園運動、跳舞播放音樂伴奏的非營利情形,均是規定合理使用不用付費,反而是目前著作權法規定過於嚴苛而有調整之必要。

 

以上說明乃行政機關針對行政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內容所為,並非正式法規或命令,正式修正條文之發展仍待將來立法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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