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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派彈性與會計處理及稅務效果



()前言
 
按修正前公司法規定,公司於每年結算時有盈餘時,依法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方可將盈餘分派給股東。然在許多歐美國家,實務上有每一季分派盈餘的,甚至亦有可以每個月分派盈餘的。準此,過去我國採每年結算後方可將盈餘分配給股東之規定顯過於保守,無法給予公司彈性,活絡資本市場。
 
因此,本次公司法修訂,增訂第228條之1,將現行只能一年分派一次盈餘之規定,增加彈性讓公司可以採每半年或每季為盈餘分派,如此將可使公司在賺錢之後快速將盈餘分配給股東,讓投資人可以及早獲得投資報酬。
 
()會計處理
 
依照增訂第228條之1,採每半年或每季分派盈餘時,公司即須進行結算,將此期間之經營成果,告訴股東,並於依法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保留應納之稅捐及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將盈餘提早分配給股東。
如果期中盈餘以發放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僅須經董事會決議,但如果公司決議以發放股票股利之方式,因涉及股權變動而影響股東權益較大,因此,該議案除應依提請董事會決議外,並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公司若在期中分派盈餘後,於年度結算後發生有超額分配情形,究竟該如何處理,依照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為期中分派盈餘給股東後,縱使之後產生虧損致全年度有發生超額分配之情形,此部分對於股東已獲配之期中股利部分,股東免予返還。故之後結算所產生之虧損就有待以後年度結算有盈餘時彌補。
 
()稅務效果與因應方式
 
我國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現金基礎,列入取得或獲配當年度之所得課稅。準此,股東獲配2019年度期中股利,即屬於該股東2019年度之股利所得,必須依照股東身分課徵所得稅。倘若股東屬於所得稅法下之非居住者(例如外資法人或外資個人),則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期中股利之10日內依規定之扣繳率(通常為21%,除非有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可供適用);倘若股東屬於所得稅法下之居住者(例如本國法人或自然人),則公司給付該期中股利時無需扣繳稅款,而須於次年度一月底前申報股利憑單。
 
對於本國個人股東而言,所獲配2019年度期中股利,須於次年度(2020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股東可選擇將該筆期中股利採28%稅率分開計算所得稅額,由本國個人股東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另一種方式可將該期中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依照累進稅率計算課徵所得稅,並將獲配之期中股利按8.5%計算可扣抵稅額,但每一申報戶的上限是8萬元。
對於本國法人股東而言,所獲配2019年當年度期中股利,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最後要提醒,公司如要依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採每半年或每季分派盈餘時,必須修正章程,由於期中股利分派對於股東而言,有提早獲取投資報酬之優點,有助於刺激股東投資之效果,公司的股利政策是否有重新檢討必要,要審慎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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