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進步性專利審查基準修正:「複數引證之結合動機」判斷原則的細緻化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複數之引證證據具有結合動機」,向來是判斷「進步性」之重要標準。台灣智慧財產局於2017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進步性專利審查基準,對於「結合動機」的審查提供詳盡的準則。

 

修正前之舊基準對於「結合動機」的判斷所列出應考量的面向包括(1)技術領域、(2)欲解決之問題、(3)功能或作用,以及(4)教示或建議;其規範重點皆在於比對先前技術與系爭發明,探討彼此間是否具有關連性(前述(1)(2)(3)),或確認先前技術是否已記載或隱含關於系爭發明之教示致可認定引證之結合係屬明顯(前述(4))。此次修正之新基準延續前述(1)(2)(3)(4)四個面向,但對於比對的對象及考慮的因素則有若干調整且提供更為具體的準則。

 

關於(1)技術領域,新基準明確規定「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通常難以即直接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該等引證」,並要求審查人員需繼續考量其他事項,不僅提高否定進步性之門檻,且避免過往審查實務中常見審查人員僅以「各引證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為「不具進步性」之主要論理基礎之情況。

 

關於(2)欲解決之問題及(3)功能或作用,修正前之舊基準強調應審酌複數引證與系爭發明之間之「關連性」,新基準中則改以「複數引證間之共通性」為判斷標的,並明確界定「共通性」為「包含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或作用」。易言之,「共通性」的比對對象為「複數引證」之間,而非如舊基準為「系爭發明與各引證」之間;且「共通性」之判斷需各引證在欲解決之問題以及功能或作用上之間達到「實質相同」的程度,顯較舊基準之「關連性」更為具體。

 

關於(4),舊基準考量先前技術是否記載或實質隱含「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新基準則考量相關引證是否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新基準明確界定審查人員自引證本身尋找的教示或建議應係關於「不同引證之結合」,較舊基準規定之「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更為具體,且要求審查人員對各引證之間的關係做出更細緻的理解。

 

綜上所述,此次修正施行之新基準,對於建立複數引證之結合動機的論理層次及內涵,設立更高且更為細緻化的標準,有助於提升我國專利審查之品質。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