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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首次啟用技術調查官查明事實的判決


宋獻濤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備受業界關注的美國禮來公司訴常州華生製藥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侵權,但判決由被告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本案有以下亮點值得關注:

 
1.  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侵權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對於新產品製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製造同樣產品的被告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奧氮平為專利法中所稱的新產品不持異議,故法院認定應由華生公司就其奧氮平製備工藝不同於涉案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即,華生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使用的奧氮平製備工藝反應路線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否則,法院將因其舉證不能而推定禮來公司侵權指控成立。
 
2.  不誠信的舉證行為受到懲罰
在與本案相關聯的前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華生公司舉證不能為由認定禮來公司的侵權指控成立。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華生公司在前案中應當並且有能力提交其實際使用的奧氮平製備工藝證據卻不提交,並且對此作出不誠信的陳述,從而導致前案因其舉證不能而認定禮來公司的侵權指控成立。雖然華生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補充證據證明其生產工藝不落入原告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因此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因其不誠信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華生公司負擔本案大部分訴訟費用,以示懲罰。
 
3.  啟用技術調查官查明技術事實
本案中,法院需要確定被告奧氮平製備工藝的反應路線,這涉及較為複雜的藥品生產技術細節,對於不具備相關技術背景的法官來說是比較困難的。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庭審,以解決專利案件技術性和專業性強所帶來的技術事實查明困難的問題。現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已經配備了一批兼職技術調查官,大部分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審查員。可以預期,本案之後,法院在涉及複雜技術的案件中將會更多地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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