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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專利侵權案件管轄何去何從


宋獻濤

關於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該規定將侵權行為地分為兩類: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如果說前者的意思勉強還算清楚的話,那麼後者的意思就很不確定了,例如,原告在網上向被告訂購侵權產品,被告將侵權產品交給快遞公司運送,侵權結果發生地到底是快遞公司的取貨地還是原告的收貨地?如果延伸得再遠一些,原告將侵權產品帶到辦公室或家中,這樣的地方算不算侵權結果發生地?
 
實務中,確有原告通過網路訂購、送貨上門的方式建立管轄連接點,借此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例如在侵權產品的收貨地法院發起訴訟。收貨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大相徑庭。
 
例如,廣東法院認為,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廣東省深圳市,被控侵權產品的製造、銷售等行為的實施地及侵權結果發生地也不在廣東省深圳市,銷售者在深圳也沒有銷售點,原告僅以被控侵權產品發貨郵寄至深圳,涉案網頁情況的公證書是由深圳市公證處出具,將深圳作為侵權行為地起訴到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受理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參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立民終字第323號民事裁定)而對於同樣的情形,安徽法院則持相反意見並認為,電腦操作者某某在安徽省安慶市通過“天貓商城”網路平臺下訂單並用支付寶進行交易,賣家包郵,原告對網上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過程進行全程公證和產品封存,上述事實證明安徽省安慶市是本案涉嫌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按照法律規定,因安徽省安慶市系涉嫌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參見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1-1號民事裁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皖民三終字第00039號民事裁定)
 
上述不同法院對收貨地確立管轄存在不同認識,其根本原因在於對侵權結果發生地存在不同的理解。
 
其實,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分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就指出:“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關於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理解,有一定的混亂,有的甚至認為,在侵權案件中,受到損害的原告住所地或者侵權物的達到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與會同志普遍認為,在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可見,與會法官普遍認為不能對侵權結果發生地做廣義理解,即不能在被控侵權產品到達的任何地點確立管轄,但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時互聯網尚未普及,網路購物尚屬罕見,所以上述紀要並未回答被控侵權產品的收貨地算不算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問題。
 
無獨有偶,網路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同樣困擾業界多年。然而,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換言之,對於網路合同,其履行地採取約定優先的原則,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標的為無形物,需通過網路交付,則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標的為有形物,需通過其他方式交付(如快遞、自取等),則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此,有法官認為:大量的網路買賣合同的管轄法院規則和以往相比會產生很大變化,可以預測的一個結果是,“新民訴解釋”二十條規定會導致網路交易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從原來集中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分散到全國各地的買受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參見《解讀史上最長的司法解釋對知產訴訟的影響》,作者普翔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產庭原副庭長,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4535,2015年3月5日訪問)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施行後,蘇州中級法院很快據此對網路購物合同糾紛做出首例管轄權異議裁定: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由一審法院審理(《蘇州中院適用新民訴法解釋審結首例網購管轄異議案》,法制網,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5-03/03/content_5984662.htm?node=20908,2015年3月5日訪問)
 
合同履行地和專利侵權結果發生地分屬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二者以前均不明確,現在司法解釋對網路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做出了擴張解釋,這會不會讓業內人士產生無限遐想呢?畢竟,法律體系的一致性決定了有些概念或條文相互之間具有參考或借鑒意義。因此,在新民訴法司法解釋二十條出臺後,專利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含義是依舊如故保持不明確,還是受其影響也趨於發散呢?
 
業界專家觀點不一,開放派支持,保守派反對。
 
開放派觀點認為:第一,銷售行為屬於專利侵權的規制範圍,而銷售行為往往需要通過買賣合同來實現,所以,合同履行地和銷售行為地雖然在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實際指向物件是一致的,合同履行本身就屬於銷售行為,因此合同履行地和銷售行為地的內涵實際上具有很大的重合性,二者是從不同角度對同一事物的觀察(一個是從合同法角度看問題,另一個是從侵權法角度看問題);第二,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專利法是特別法,相應地,民訴法司法解釋在位階上高於專利法司法解釋,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在民法體系下是並列的關係,它們分別對應的合同履行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二者彼此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既然民訴法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做出了擴大解釋,使之涵蓋收貨地,那麼同理,對於民事侵權類型之一的專利侵權,也應該認為收貨地是銷售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保守派觀點則認為:第一,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在民法體系下屬于非此即彼的並列關係,二者不可兼得,它們分別對應的合同履行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既然民訴法司法解釋只是對網路合同做出特別規定,這就說明最高人民法院不想改變對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原有理解,因此不能做出類似的擴大解釋而將收貨地作為銷售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而且,從條文文字來看,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僅涉及網路買賣合同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應當只適用于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即使專利侵權糾紛中涉及網路買賣的內容,一旦選定以侵權糾紛為案由起訴,就不能再引用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專利案件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對專業性的要求很高,中國採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相結合的形式(在符合級別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前提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以確保管轄法院的收斂和穩定性,盡可能地確保判決的一致性、增加裁判的可預測性,因此不應該使每一個法院都可以成為管轄法院,北京、上海、廣州三地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設立即表明了這一點,合理的構想是把專利訴訟的管轄權集中到專利審判能力強的一些法院那裡,而不是全國遍地開花。
 
以上兩派觀點存在較大分歧,目前尚無定論。因此,關於以網路訂購、送貨上門的方式建立專利侵權訴訟的管轄連接點,值得繼續跟蹤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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