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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嗣後無效並未當然構成權利濫用
權利濫用理論係美國法上的重要議題,美國實務迄今亦累積了大量有關專利權濫用的案例,實務上常見主張專利權濫用之情況包括:拒絕授權、將無效專利或專利期間已屆滿之專利納入patent pool中、提起惡意訴訟等等。廣意的惡意訴訟,包含濫用專利權申請策略、隨意提起訴訟,貿然使用訴訟前之保全程序、不當提起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等。
隨著近年來專利權人愈發重視智慧財產權之維護與保障,專利侵權訴訟之被告也不斷採取各式的防禦方法,例如提起舉發、於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提起另訴或反訴主張權利濫用或妨礙公平競爭等等。於專利侵權訴訟之被告所提起的另訴或反訴當中,實務上常見其主張專利權人明知專利權無效或明知侵害鑑定結果不實,卻仍持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假扣押等保全程序等,此等舉措已構成權利濫用,屬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或公平交易法所規制之不正競爭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云者。
針對類似主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曾於93年度智字第7號判決中表示,「權利人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是否不當,原屬假處分法院、假扣押法院及抗告法院審理事項,自不得單以其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即謂其係不當行使權利」、以及「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裁定,本不以提出鑑定報告為要,且系爭鑑定報告鑑定意見之採納與否,端由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依其職權加以判定。…然專業鑑定機構間,縱便依同一檢驗基準,亦有可能發生鑑定結果相異之情況」,並認定「尚難直接得出專利權人係有濫用專利權之故意,而以聲請假處分、假扣押等司法手段侵害被控侵權人權益之情形」。
智慧財產法院雖曾於99年12月2日作成之99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判決中,認定該案專利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行為有侵害被控侵權人之過失,惟其主要理由係因專利權人於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所提出之鑑定報告並未完成文義比對;然就被控侵權人其它指述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之主張,法院則未明白表示意見。
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之被告於主張專利權人權利濫用時應盡到何等舉證責任,智慧財產法院於101年9月21日作成之100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判決中表示,其應證明專利權人於聲請假扣押之際,確實明知其權利有所侷限或不得向被控侵權人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法院於相同判決中亦指出,縱然事後判決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仍無法據以推論專利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即明知該專利有應撤銷原因存在,故不得據此主張專利權人行使利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前揭100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判決業經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101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判決,判決日期:103年1月22日)予以維持。於二審判決中,智慧財產法院除重申,系爭專利迄今仍為有效,縱嗣後經行政訴訟認定具有應撤銷之原因,仍無法據以推論專利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即知專利有應撤銷原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