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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已於2013年8月30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並將於2014年5月1日起實施。本次商標法修正內容幅度相當大,對於未來實務運作之影響甚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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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商標法修正之重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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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現行商標法得註冊之商標類型(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及顏色組合)外,另增加聲音商標得為商標註冊申請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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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文禁止生產及經營者以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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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文禁止搶註冊他人先使用之商標,如因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他人商標存在,經先使用人異議者,不得於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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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開放一表多類(一案多類)之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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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為避免影響商標專用權人取得註冊之時點,重新規範商標異議制度與商標權取得時點之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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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明文規範近似商標之強制併同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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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明文規範將他人註冊商標或未註冊之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之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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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文規範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使用與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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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明文規定商標專用權人請求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如經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出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明;如無法提出使用證明,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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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明文規範對於商標代理機構之責任,其中包括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不得註冊之情形時,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另方面,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委任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搶註他人之商標而仍代理申請註冊時,將視情節科以行政責任或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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