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2012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共識
司法院於2012年5月7日及8日於智慧財產法院舉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邀請最高法院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分別擔任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類議題研討主持人。一、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共38位出席,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律師及專利師代表、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智慧財產局代表計22位列席參與討論。
|
|
本次座談會共討論提案15則,針對特定爭點已達成共識決議者,包括:
|
|
1.
|
出資人就受聘人依約完成之著作,縱未依約給付報酬,仍不影響出資人本於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之利用權。
|
|
2.
|
有關民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論原告及被告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之規定,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
|
3.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善意先使用」抗辯,僅限於國內先使用之商標,不包括國外先使用之情形,又先使用人如事後與商標權人訂立授權契約,其後因故終止授權,因已非基於善意先使用之情形,自不得再援用該「善意先使用」之抗辯。
|
|
4.
|
發明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時,真正之專利申請權人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法院判決移轉系爭專利權,僅得依專利法第10、34及67條規定取得系爭專利權,如欲依民事程序請求,僅得訴請確認權利歸屬獲得勝訴判決後,作為行政爭訟程序中有利之舉證。
|
|
5.
|
專利權經撤銷確定前授權人所收取之授權金,不成立不當得利。
|
|
6.
|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
|
7.
|
智慧財產法院所為智慧財產局就系爭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之判決確定後,智慧局僅須依判決意旨形式審查即應作成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且無須審酌專利權人所提更正申請或新證據事由。
|
|
8.
|
公司解散後雖已陳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並由主管機關於公示網站上為「解散已清算完結」之註記,惟如其仍登記為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即不生法人人格消滅之效果等。
|
|
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之共識雖非判例,但法院審理案件時,通常會參酌該座談之共識,因此實際產生之影響甚鉅。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