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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公告施行



針對專利實施的强制許可,中國專利法第六章做出了基本規定。為使針對專利實施强制許可案件處理基準明確化,中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於2012315日以第64號令公告《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自201251日起施行。2003613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31號發佈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和20051129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37號發佈的《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同時廢止。《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主要實質規定如下:
 
1. 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和終止強制許可請求並作出決定(第2條)。
 
2. 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爲被依法認定爲壟斷行爲的,爲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爲對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第5條)。
 
3.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9條的規定,建議國家知識産權局給予其指定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強制許可(第6條)。
 
4. 爲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專利法第50條的規定,請求給予製造取得專利權的藥品並將其出口到下列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第7條):
 
  (1) 最不發達國家或者地區;
 
  (2) 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通知世界貿易組織表明希望作爲進口方的該組織的發達成員或者發展中成員。
 
5.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該專利權人可以根據專利法第51條的規定請求給予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國家知識産權局給予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的,前一專利權人也可以請求給予實施後一專利的強制許可(第8條)。
 
6. 根據專利法第48條第1項或者第51條的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請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根據專利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請求人應當提交已經生效的司法機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將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爲認定爲壟斷行爲的判決或者決定(第11條)。
 
7.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專利法第49條建議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指明下列各項(第12條):
 
  (1) 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給予強制許可;
 
  (2) 建議給予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以及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3) 建議給予強制許可的期限;
 
  (4) 指定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名稱、地址、郵遞區號、聯繫人及電話;
 
  (5)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8. 根據專利法第50條的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請求人應當提供進口方及其所需藥品和給予強制許可的有關資訊(第13條)。
 
9. 強制許可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通知請求人(第14條):
 
  (1)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號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
 
  (2) 請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3) 明顯不具備請求強制許可的理由;
 
  (4)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
 
10. 國家知識産權局受理強制許可請求的,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專利權人。除另有指定的外,專利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決定(第16條)。
 
11. 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對請求人陳述的理由、提供的資訊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以及專利權人陳述的意見進行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第17條)。
 
12. 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要求聽證的,由國家知識産權局組織聽證。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請求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舉行聽證時,請求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舉行聽證時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員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根據專利法第49條或者第50條的規定建議或者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不適用聽證程式(第18條)。
 
13. 請求人在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程式終止。在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決定前,請求人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國家知識産權局,並撤回其強制許可請求(第19條)。
 
14. 強制許可請求或請求人資格不符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不符規定、或請求人陳述的理由、提供的資訊或者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實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國家知識産權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請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第20條)。
 
15. 經審查認爲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成立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在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國家知識産權局根據專利法第49條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第21條)。
 
16.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第22條)。
 
17. 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通知請求人(第26條):
 
  (1)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尚未作出;
 
  (2) 請求人不是專利權人或者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3) 雙方尚未進行協商或者經協商已經達成協定。
 
18. 國家知識産權局受理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的,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除另有指定的外,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決定。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意見。國家知識産權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口頭意見(第27條)。
 
19. 請求人在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裁決請求的,裁決程式終止(第28條)。
 
20. 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決定(第29條)。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強制許可自動終止(第31條):
 
  (1)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規定的強制許可期限屆滿;
 
  (2) 被給予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
 
22.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中規定的強制許可期限屆滿前,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第32條)。請求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32條規定的,請求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請求視爲未提出(第34條)。
 
23. 國家知識産權局受理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除另有指定的外,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決定(第35條)。
 
24. 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對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以及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陳述的意見進行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第36條)。專利權人在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相關程式終止(第37條)。經審查認爲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作出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在作出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前,應當通知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專利權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第38條)。
 
25. 經審查認爲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成立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在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知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第39條)。
 
26. 已經生效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和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以及強制許可自動終止的,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第40條)。
 
27. 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41條)。
 
中國迄今尚無專利強制許可之案例,然,對於前述實務之發展趨勢,以及該實務對企業競爭所可能產生之影響,企業仍有相當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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