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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ECFA後,預期兩岸經貿關係將更進一步發展,為加強兩岸產業合作及擴大陸資來台投資效益,經濟部已公告開放第二波陸資來台項目。包括製造業25項、服務業8項及公共建設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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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陸資開放項目投資方式分為二種:第一種是陸資與台資合資新設公司,陸資參股比例不得超過50%。第二種是陸資投資現有企業,依不同產業類別、特性及被投資公司類型,訂定不同條件,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屬於一般產業,投資不設限,比照外資規範。第二類屬於稍具敏感產業,投資上限20%。第三類屬敏感性產業,投資上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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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業別項目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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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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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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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製造業、金屬製造業(如門環)、電力設備製造、化學品製造(如染料、塗料)等。無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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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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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製造(如肥料)、機械設備製造等。投資現有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20%,合資成立新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且對投資事業不具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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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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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製造(如晶圓代工、半導體封裝測試、面板、金屬切削工具機)等。投資現有公司持股比率上限為10%,合資成立新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對投資事業不具控制能力,同時需提出產業合作策略計劃及經專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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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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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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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運輸業(限觀光用空中纜車)、停車場、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無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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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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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業(如碼頭經營)、倉儲業。投資現有公司陸資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 且對投資事業不具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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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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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交通建設之停車場、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及國際會議中心等。除維修棚廠(軍民合用機場設施未開放)陸資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 且不得為最大股東之限制外,其餘無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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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已完成開放業別項目管理機制,對於涉及關鍵技術之業別項目,如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除訂有持股比例限制外,陸資投資人並應提出具體產業合作策略、須為上下游廠商、應有助通路拓展等,且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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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開放陸資投資港埠及倉儲服務業,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除有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之限制外,並要求陸資投資人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其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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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經濟部仍將持續對陸資來台投資政策及相關規範進行檢討,以因應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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