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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規費新收費方式自2011年2月1日上路
陳惠靜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案業已於2010年12月27日發佈並於2011年2月1日施行, 其修正主要理由係為提升商標審查效率,合理反應審查成本,並兼顧實務可行性,而將收費方式予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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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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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商標或團體商標新案申請規費之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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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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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商品類別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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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之規費為依商品個數分三個級距計費,修正案只保留第一個級距,即指定商品個數在20以下者,仍維持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若該類商品超過20個時,則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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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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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服務類別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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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以服務個數計價,目前審查上仍有其困難度,故不論指定服務個數之多寡,仍維持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若指定使用為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則所指定之特定商品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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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減收新案申請規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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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300元,而如該申請案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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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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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正案施行後對於指定商品個數較多之申請人之規費負擔將大輻增加,故宜更審慎指定商品,且避免採用商品形狀或外觀等不必要之描述,以收實益並節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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