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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時點及買進成本之認定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此即為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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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10%以上之大股東(「內部人」)同時具有員工身份,因行使員工認股權而取得公司股票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亦屬上開條文所稱之「買進」,而有歸入權之適用,此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2006年1月12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47822號函(「2006年函釋」)所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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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6年函釋,內部人取得時點之認定方式依其所取得者為「股票」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而有所不同:如屬前者,則取得之時點應為「股票交付日」;如屬後者,取得之時點應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至於取得成本之計算,均係以取得時點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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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今年(2010)年10月27日公布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函(「2010年函釋」)於同日廢止2006年函釋。2010年函釋區分上市櫃股票及興櫃股票,前者仍係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後者則修正為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取得時點之認定仍與2006年函釋相同,依照內部人取得之標的為股票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而分為「股票交付日」或「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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