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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以色列租稅協定適用於201011日起取得之所得


陳盈君/陳盈君/彭運鵾

為加強我國與以色列雙方的投資、貿易、資金往來與稅務合作,臺灣與以色列雙方經濟文化辦事處於200912月簽署租稅協定(下稱「協定」),適用於今(2010)年11日起取得之所得。
協定中有利臺灣與以色列雙邊貿易投資往來的約定重點包括:
Ÿ 營業利潤:一國企業於另一方國家境內無常設機構,則該企業的營業利潤由其本國課稅;而如企業於另一方國家境內設有常設機構經營業務,另一方國家得就該企業之利潤課稅,但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為限。
Ÿ 海空運輸利潤:二國互免他方企業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利潤之所得稅。
Ÿ 股利所得:所得來源地國對股利受益所有人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予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其扣繳稅率為20%。]
Ÿ 利息所得:所得來源地國對利息受益所有人之課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另銀行提供貸款取得利息,則不超過利息總額之7%。[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予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依利息種類,按15%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Ÿ 權利金所得:所得來源地國對權利金受益所有人之課稅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10%。[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予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Ÿ 雙重課稅之消除:我國與以色列均採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之方式消除雙重課稅。
我國已和英國、荷蘭、丹麥、新加坡等16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以色列為第17個和我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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