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於2009年1月修正「專利局實務手冊(Manual of Patent Office Practice ;"MOPOP")」第17章有關生物技術的審查基準。第17章原僅包括生物技術發明專利程序事宜(如:生物材料寄存及核酸及胺基酸序列表等);本次修正則擴大涵蓋實質議題(包括生物技術發明之可專利標的、實用性、充分揭露及新穎性等),重點如下:
加拿大專利法及專利規則並無明文禁止治療方法技術取得專利保護之規定。治療方法技術被認為非屬可予專利保護標的,係基於197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Tennessee Eastman Co. v. Canada (Commissioner of Patents)判決所致。依本次修正後規定,治療或預防病理性病況或生理異常的方法,明訂為非屬可予專利保護標的,但處理非病理性自然狀況(如老化、禿頭、懷孕及皺紋)之技術,則為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化妝及診斷方法亦屬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