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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授權登記實務變更


楊琮玟

        日本相關專利法規甫修正,將自200941日起生效,導致專利授權登記實務之下述變動:(1)針對審查中之發明或專利申請案,可暫時進行專利授權登記;(2)針對發明或新型專利之非專屬授權登記內容,將只針對特定利害關係人揭露。

        依修正前規定,於專利核准前,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授權,並無登記機制;惟有在發明或新型核准登記後,始能向日本專利局申請授權登記。為了讓學術單位或企業(特別是大學、中小企業或是創投公司等)可以利用這些仍在審查中之發明或新型,新法針對審查中的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亦允許辦理暫時的授權(provisional license)登記。暫時的授權登記,日後在專利或新型核准登記後,可轉為正式的授權登記。暫時授權登記的效力包括:1)即便所涉申請案經讓予他人,登記之暫時被授權人可以之對抗受讓人;2)即便申請人破產,經登記之暫時授權合約仍有效存在。

        依舊法,關於獲准發明或新型專利之非專屬授權登記內容(例如:專利號、授權人名稱、被授權人名稱、非專屬權利之範圍、授權費用及權利金支付狀態等),任何人可申請閱覽知悉。依修正後規定,基於授權登記之內容需保密的目的,就應予保密之非專屬授權項目(例如:被授權人名稱、非專屬權利之範圍等),只能由特定之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及知悉。特定之利害關係人包括:1)授權人及被授權人;2)專利權或專屬權之受讓人及設質人、擁有專利權或專屬權之債權人;3)上述各方之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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