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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外國科技事業來臺上市(櫃)相關法令修正
為擴大臺灣資本市場之規模,並發展具高科技產業特色之國際證券市場平台,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分別於2009年1月17日、
修法之後,如外國科技事業或其任一持股超過50%之從屬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或證交所/櫃買中心委託之專業機構所出具可證明其係屬科技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並具有市場性之意見書者,則該外國科技事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之資格條件,將可比一般外國公司為放寬。在申請上櫃部分,該外國科技事業可不受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要求之限制。在申請上市部分,其申請條件放寬部分之比較如下:
第一上市 申請條件 |
一般外國公司 |
外國科技事業 |
設立年限 |
具有3年以上之業務紀錄。 |
具有1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之業務紀錄。 |
實收資本額或股東權益及其市值 |
實收資本額或股東權益達新台幣6億元以上,及其市值達新台幣16億元以上。 |
實收資本額或股東權益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或其市值達新台幣8億元以上。 |
獲利能力 |
最近3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累計達新臺幣2億5千萬元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達新臺幣1億2千萬元及無累積虧損。 |
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股本2/3,且須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的營運之營運資金。 |
記名股東人數 |
記名股東人數在1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5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1千萬股者。 |
記名股東人數在5百人以上,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5百萬股。 |
惟為加強控管,主管機關對於外國科技事業之內部人股票強制集中保管,有較嚴格之要求。亦即,除董、監事及持股10%以上之大股東外,另要求外國科技事業中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之股東,或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市(櫃)時之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股份或10萬股以上之股東,其股票亦須提交證券集中保管機構辦理集中保管。但登錄興櫃期間之推薦證券商因認購或買賣營業證券持股超過5%者,則無集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