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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海外企業來台投資相關法令修訂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櫃及投資之限制,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進一步修訂相關法令如下,以吸引海外企業來台投資:

  • 新增申請第一上市(櫃)之程序規定:

  由於在外國證券市場已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業經掛牌之證券市場上市(櫃)審查通過並持續受其監管,故證交所於2008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之1規定,准許外國發行人之股票在他國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下市後六個月內來台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得免六個月之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買賣;如股票在外國下市已逾6個月者,則仍應適用6個月上市輔導或興櫃買賣期間之規定。此外,如外國發行人之股票已通過他國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上市審查,而於通過該上市審查之有效期間內來台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得申請縮短上市輔導或興櫃買賣期間2個月。

  櫃買中心亦於2008年10月27日修正公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如外國發行人之股票已在外國主要證券市場交易者,其來台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得無須先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但如股票在外國主要證券市場終止交易已逾6個月者,仍應先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又外國發行人之股票已通過外國主要證券市場掛牌審查,於通過該掛牌審查之有效期間內來台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得申請縮短在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期間為2個月。

  • 放寬申請第二上市(櫃)之資格:

  為積極爭取外國已掛牌企業來台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櫃)或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分別於2008年9月25日及10月1日公告修訂「台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6條、第27條及第27條之1,以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24條及第27條之規定,取消現行外國發行人之股票應在經金管會核定之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滿6個月之後始得來台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櫃)暨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規定,以增加外國已掛牌企業之作業彈性。

  • 取消在台募資赴大陸投資之限制:

  為配合金管會修正放寬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以及累計投資大陸地區金額比例之限制,證交所於2008年9月25日公告修訂「台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及「增發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申報書」,櫃買中心亦於2008年10月1日公告廢止「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之附表17及18,刪除外國發行人應檢具其在台所募集資金流向之A式或B式承諾書之規定。意即,日後外國發行人在台籌資之所得,亦得全數用於投資大陸地區。

  • 取消資金進出限制:

  爲吸引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金管會於2008年10月15日以金管證八字第09700503761號函釋廢止前財政部證管會1996年3月4日(85)台財證(四)第00641號函有關每一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為5百萬美元之規定。因此,日後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不再有限額規定。

  另金管會於2008年10月30日以金管證八字第0970054151號函令公告,外國發行人之股票已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其原股東於我國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直接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與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將資金留存於交割帳戶內作後續投資交割之用。

  • 此外,證交所並於2008年10月23日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23條,櫃買中心亦於2008年10月27日函令修正相關檢查表,增加韓國交易所為核定交易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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