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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
室內空氣品質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環保署擬具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重點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特定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主管機關將逐步分批公告適用此規範之場所(以下簡稱「公告場所」),公眾聚集進出或聚集量高之場所為優先規範對象。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將依場所類別、使用時間、使用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但勞工作業場所另依勞工委員會規定所訂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濃度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或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結果應於該場所內及入口明顯處公布。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派檢測機構進行公告場所之檢查。
公告場所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維護措施計畫。針對場所內空調通風等設施定期維護管理。本法施行後始設立之公告場所,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措施計畫,應由相關專業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依規定查驗後簽署。 - 公告場所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該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本法規定者,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則處以罰鍰,另相關專業人員及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處以罰鍰。
- 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或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等情節重大情形,得限制或禁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得命其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