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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最低持股成數之相關發展
證券交易法第26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成數,應各達證期局所訂之最低標準,證期局乃依此授權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中規範之。過去證期局以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大小作為分級標準,規定董監之最低持股成數;近年來為推動公司治理、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等制度,乃規定獨立董事之持股數不列入董監持股總額之計算,又公司若設有兩席獨立董事者,其餘董事及監察人之最低持股成數得打八折;甚者,若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不適用監察人最低持股成數之規範。
論其實際,公開發行公司之經濟本質即透過聚集眾多投資人之資金以經營事業,而投資人之人數愈多,由股東身兼經營者之制度設計即越難運作亦不具效率,是以,逐生專業經理人經營公司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趨勢。而對於此等趨勢所可能產生之弊端,其他先進國家常見透過獨立董事之設計,或問責機制之加強(如透過委託書徵求解任經營階層、透過併購市場驅逐績效不良之經營人員或透過股東訴訟追究不法人員之責任)等,予以防免。
證券交易法規定董監全體之最低持股成數,使彼等與公司於一定程度上利害與共以達防弊興利之效果,可謂其他問責機制尚未完備下之時空產物,然近來政府大力推動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投資人保護機制亦趨完善,是以主管機關正考慮董監最低持股制度之存廢暨使公開發行公司回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精神。
證期局於96年8月29日之法規預告中,擬修正查核規則第2條之規定,即除金控、銀行或保險公司外,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若選任之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的1/2,且設有審計委員會者,則不受全體董監最低持股成數之規範。此修正預告得測試資本市場對於董監最低持股成數制度之反應,其後續發展值得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