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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換時之利益衝突與迴避問題
若A公司為B公司之股東或擔任B公司之董事,則當A公司與B公司擬進行股份轉換時,A公司於B公司關於股份轉換事項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時,是否得行使表決權?
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於公司合併時,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至於股份轉換,依據經濟部91年6月3日函釋,則認為並無此規定之適用。雖然企業併購法之修正草案中,已研擬新增準用之規定,但尚屬研議中。
經濟部為解決此實務上爭議,於95年12月21日召開會議,認為股份轉換決議過程中,關於董事及股東利益衝突及迴避問題,應回歸公司法關於迴避之規定處理。於具體個案應具備有「自身利害關係」及「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二項要件,始有此等迴避規定之適用。
另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公司為併購決議時,董事會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且就併購事項,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等提供合理意見。經濟部會議決議認為,具體個案如符合此等規定,而不發生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情事,則得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