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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經假處分仍得出席股東會但不得行使表決權
股東經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能否出席股東會,於實務上頗有疑義。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意旨,所謂股東權,係股東基於其股東之身分得對公司主張權利之地位,如表決權之行使者即所謂股東權利之一。而出席股東會,當屬股東基於股東之身分而參與公司之治理而言,尚非有權利主張。故遭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東,仍得出席股東會,僅不得行使股東權利(如行使表決權者)而已。其理由如下:
經假處分不得行使股東權者,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其股東身分依然存在,且得出席股東會之股東,依股東名簿上之記載,在尚未確定股東身分不存在前,依股東名簿所載仍為具有公司股東身分之股東,當然得出席股東會。
經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數,如應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即應認其得出席股東會並算入出席股份數,以維法律體系解釋之一貫。否則,既認經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之股數,應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卻又認其不得出席股東會而不算入出席股份數,則股東會召集所需股份數之計算即明顯失衡,使少數股東得藉假處分之方式影響出席股份數,阻礙公司股東會之召集。
經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者若禁止其出席股東會,可能影響公司股東會決議機制無法及時發動,造成對於公司業務不當影響,有悖於公司法制所設股東會召開與決議之公益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