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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公布
自79年1月1日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起,個人買賣股票的投資所得就不曾被課過所得稅,今年因為最低稅負制之實施,個人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及私募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其交易所得必需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憑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為明確規範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查核等事項,財政部於今年6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09504537360號令訂定發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並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茲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歸納如下:
能夠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成本者,應以售價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成本得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係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另交易損失得於發生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能夠提供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未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其屬股票部分,應按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收入,並以其收入之75%作為其所得額。其屬受益憑證者,應按轉讓日之基本淨資產價值或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計算收入,並以其收入之75%作為其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