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世澤
消費者保護法已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布實施。財政部為維護投保大眾之權益,及配合消費者保護法之實施,要求產險業針對各類責任保險檢討調整其條款、費率,尤其是產品責任保險,以使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能享有迅速及適切的保障,本次所修訂之產品責任保險單,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修正前之產品責任保險係於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一日奉准開辦,但自開辦以來,業務拓展有限,近三年保費收入僅約七.五億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因某些產品所造成之損害發生非常緩慢,為避免確定損失發生時點是否在保險期間之內可能引起之糾紛,故將原保單所採用之事故發生基礎改採為索賠基礎,即以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之時點是否在保險期間內為準,如被保險人在時效消滅前向保險人求償時,保險人仍應負賠償之責。 修正前之產品責任保險僅承保因製造上瑕疵所生之責任。因產品設計上以及說明之瑕疵,則除外不保。然而在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後,企業經營者如對其所提供之產品如有瑕疵即應負責,而不問瑕疵之種類為何,且瑕疵種類間如何區別,常難獲致一合理之結論。故為配合消費法及避免因瑕疵種類無法區別而滋生理賠上之疑義,刪除上述不保事項。參考國外保單增訂商品未達預期功能所致之損失除外不保之規定。 由於現今產品之行銷區域可能跨越國界,遍及全球,事故發生後之訴訟繫屬及應訊有其困難,理賠成本亦因銷售地區不同而異,故增列準據法限制及地區限制以視銷售地區不同而另行核定費率。增列一次意外事故之定義,即對同質性之多數理賠,僅扣抵一次自負額,藉以保障被保險人 增列對每一次意外事故若同時發生體傷或財損時,公司之賠償責任最高僅以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財損之保險金額為限,且仍受其他各分項保險金額之限。以明確指出各種不同保險金額之區隔以杜糾紛,並便利電腦化及再保作業。明定複保險及有其他保險同存時之賠償方式,係按應賠償金額比例攤賠,而非以往用保險金額比例攤賠方式處理。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分別訂定:每一個人身體傷亡:NT$100萬至3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NT$400萬至1,200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NT$1,000萬至3,000萬元。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採自由化政策,即保險費率應依產品性質、產品使用期限、銷售地區、銷售數量、違法損失記錄及其他資料分別由保險公司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