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促參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重大修訂


王寶玲

工程會於94年12月23日修正發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加強外聘委員之參與、主辦機關工作小組設置之必要性、甄審委員會意見之具體落實、及提高甄審作業效率等,說明如下:

。增訂甄審會會議出席委員不得少於7人,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2。
原規定甄審會委員人數為7至17人,故出席委員人數可能低於7人;且係以出席人數佔總人數計算,並未特別區分外聘或內部委員。但修訂後無異實質要求機關訂甄審會委員人數時應超過7人,並加重外聘委員之功能。

。明定機關應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會辦理甄審作業,並應擬具審查意見送甄審會參考。
原規定案件性質單純者,機關得免成立工作小組,但考量評審作業如未成立工作小組,易有甄審會委員僅憑短暫時間即逕行評定最優申請人之疑慮,故刪除得免成立工作小組之規定,明定機關應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會辦理甄審作業,並應擬具審查意見送甄審會參考。

。資格審查改為由主辦機關辦理即可,無須召開甄審委員會。故甄審委員僅於綜合評審時,就申請人提送之計畫為實質審查即可。

原規定資格審查由甄審會辦理,但考量資格審查之目的在於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招商文件所定資格,尚未涉申請人申請文件之優劣評定,且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程式,須經限期補正或澄清,而需再召開一次甄審會,致影響甄審效率,故將現行資格審查由甄審會辦理之規定,修正為由主辦機關辦理。

。明定主辦機關應依據甄審會綜合評審結果辦理後續議約及簽訂投資契約事宜。
過去大多數案例係於申請須知中記載主辦機關及得標之民間機構,須依甄審委員會之評審意見及結果,修訂其投資計畫。此次修法則明文規定甄審會之評審結果應做為後續辦理之依據。

。增訂對於有前例或性質單純之案件,其甄審項目、標準等事項,主辦機關得以書面徵得甄審會全體委員同意代之,免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召開甄審會會議為之,以提高甄審作業效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