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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趨嚴格的最低稅負立法


曾沂

11月2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大部分之內容依照行政院提案之版本通過,惟對於幾項較為重大之爭議問題,則朝從嚴立法之方向加以修正。委員會通過的條文,立法院迅速的在12月9日完成三讀,並由總統於12月28日公布,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立法院通過之條文不同於行政院提出之草案,最為特殊者,乃於第12條第1項第1款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使個人所得稅跨出全球所得課稅原則之第一步。該項規定預定自民國98年施行,但授權行政院得於必要時決定自99年施行。
又因納入海外所得課稅,相對的規定每一申報戶100萬元之免稅額度,並增設海外已納所得稅得予限額扣抵之規定,避免同一所得來源雙重課稅。

其次,是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稅率,由行政院提案之10%上調為「最低不得低於10%,最高不得超過12%」,實際徵收率由行政院訂之。至個人基本所得額中之免稅門檻則由原來的800萬元調低為600萬元。

由以上立法院修改行政院提案之內容,可知係採較為嚴格之立法方向。不過從修改之內容觀之,確有強化租稅公平,以及漸進調整所得稅長久以來難以更動的改革意義。除了個人海外所得課稅以外,證券交易所得部分納入、保險給付改採定額免稅以及員工分紅配股所得走向時價課稅,持平而言,對於健全租稅制度皆有相當之正面意義。

綜合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大體可扼要歸納我國最低稅負制度之要點如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公有事業、非居住者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清算或破產之營利事業等,排除在最低稅負體制之外。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免稅額200萬元,個人為600萬元。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徵收率介於10%至12%間,個人則是20%。
。證券交易所得(個人僅將未上市上櫃之證券交易所得納入)以及各種獎勵產業法律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包括未來法律新增之免稅所得,均納入計算最低稅負。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以及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除項目。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納入計算個人最低稅負,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個人現金捐贈以外之捐贈扣除金額納入計算個人最低稅負。
。員工分紅配股市價超過面額部分納入計算個人最低稅負。
。具一定程度之投資計畫或投資契約,符合一定要件者,可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申報者按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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