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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營業秘密授權契約解除後涉訟的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針對涉外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授權契約解除後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的準據法及管轄法院爭議,指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因法律行為發生債之「實體」法律關係,及因同法第8條關於由不當得利或同法第9條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債之「實體」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不同;與因契約或因侵權行為涉訟,於訴訟程序上所定法院管轄權之歸屬(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15條第1項)係屬二事。
最高法院認為本件雙方當事人訂定授權合約,固約定就授權合約以日本法準據法,就關於授權合約或附隨所生爭議之訴訟,以日本大阪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惟於合約解除後所衍生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爭議,則非當然可適用相同規定。準據法應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之,而就外國人因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涉訟之管轄法院,則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2條規定,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