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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4年7月29日發布「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並自94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注意事項共計13條,內容主要如下:

。銀行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保險業務者,始得辦理銀行保險業務。

。銀行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並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督導該項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及招攬保險業務行員之管理。

。從事保險業務招攬之行員及督導本項業務之主管,應依有關規定,取得並辦妥保險業務員資格登錄。

。銀行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建立並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

。銀行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行員招攬行為所引起之保戶申訴案件。

。銀行應確認行員招攬保險使用之文宣廣告,業經往來保險公司同意。

。銀行行員如有不實招攬,或未盡風險告知之義務,應由銀行與簽約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或契約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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