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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過勞症之新標準
按現行勞工保險給付規定,超時工作造成之過勞死,是指死前24小時仍繼續不斷工作或死亡前一周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以上。此外,倘自過勞死當日前推之1個月,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或發病日前推2至6個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80小時者,亦可認定為過勞死,但須有上下班刷卡等相關時間記錄足資證明,勞保局方同意給予職災給付。因認定過嚴且缺乏明確定義,鮮見勞保給付之案例。
惟勞委會已決定對過勞症定義予以放寬,並對給付標準予以明確規範。此後,倘勞工之心、腦疾病明顯係因其工作負擔過量,而達到下列3類標準之一者,原則上即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給付:(一)非尋常事件:勞工經歷非尋常事件的時間、地點,與疾病發生前或前一日的關係,均能夠明確指出關連性。(二)短期工作過重:勞工在疾病發生前某一段時間內,約一星期之前,有重度工作過重的情況。(三)長期工作過重:員工長時間、在發病前1到6個月左右,特別是超量的工作、或蓄積勞累。
此外,就長遠目標言,勞委會於政策上擬進一步規劃將因工作導致心理、精神疾病、甚至因工作壓力而喪失工作能力或導致死亡之勞工,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