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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增設國內分支機構審核要點



財政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保險業增設國內分支機構審核要點,此後保險業只要其業主權益超過其實收資本額,即可隨時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公司,不受過去僅能於每年九月提出申請及一年內申請不得超過五處之限制。此外,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除應具備該要點規定之相當資格外,並應具備保險業務員之資格。

依據該要點,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得辦理下列事項:

  • 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 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 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 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 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 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

  • 其他與保險業務相關之非營業行為。


  •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為前述各款所列以外之行為者,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糾正或命令限期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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