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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目前我國之金融管理制度囿於法令之實務運作,並未合併監督管理;行政管理權集中於財政部,金融檢查權則由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工辦理銀行業之檢查業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辦理證券業之檢查業務,財政部保險司則負責保險業之金融檢查。由於金融集團之跨業發展趨勢,自金融控股公司紛紛設立後已儼然成形,惟上述之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之管理模式,難以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理。反觀世界各先進國家,已注意分散式金融監理制度所可能衍生之問題,目前已有十七國已實施或朝金融監理一元化制度邁進。為統合金融業之發展政策及監理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今年七月十日三讀通過,七月二十三日發布,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由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設立將重大改變我國金融市場及金融產業行政管理與監督之面貌,茲簡介本法重要內容如下:
於本法施行後,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將由金監會合併辦理。所謂金融市場係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保險等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至於金融服務業則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仍由中央銀行主管。亦即原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金融局、保險司及中央銀行金融檢查處、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金融檢查處之業務,均將由金監會主管。
金監會係採委員會制及任期制,委員人數共九人,除一名副主任委員及部分委員第一任任期為二年外,所有委員任期均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本會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金監會之委員應具有法律、經濟、金融、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金監會委員及相關協助辦理案件人員,應對本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案件迴避之,以昭公信。
由於金監會統合金融業及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權及監督權,其職權範圍相當廣泛:其中包括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之審核、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與管理、金融機構之檢查、公開發行公司之檢查及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有關違反金融法令之重大裁罰措施,經金監會處分後,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布說明。
金監會及所屬機關具有檢查權,於其辦理金融檢查必要時,得要求金融機構及其關係人與公開發行公司提示有關帳簿、文件及電子資料檔等資料,或通知被檢查者到達指定辦公處所備詢。另外,若該案件有金融犯罪之嫌疑,金監會及所屬機關尚得敘明事由,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會同司法警察,進入疑為藏置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等資料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索。
於推動金監會初期,金監會人員一般薪資及辦理業務之費用,仍由一般公務預算支出。但為使金融監理體制有充裕經費來源,以便配合環境需要,進行各項監理模式與金融專業之研究、訓練,而為有效之金融監理,該法規定由金融業者分攤繳納監理年費及檢查費,併同行政規費等其他收入來源,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應金融監理部分之特別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