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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修正草案要點
交通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最新修訂完成、準備呈報行政院之電信法修正草案,有以下重點:
修正草案第十二條放寬外國人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股份之總數限制,由目前直接及間接持有合計不得超過20%,放寬為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20%,直接加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所謂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係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本條修正案並定義外國人為包括外國自然人及外國法人。
修正草案第十六條明確訂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其安排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路細分化及成本計價之原則。另外,本條修正案亦增訂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倘未能於一方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應由電信總局依申請或依職權裁決之,不服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者,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修正草案第十九條明訂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營業之項目,建立分離會計制度,分別計算盈虧。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則禁止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訂定資費時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另外,前述規定亦適用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之情形。
現行法第二十六條關於資費管制之規定為: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計算公式由電信總局擬訂後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其主要資費應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次要資費則由電信總局核定。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關於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改採價格調整上限法,即限制資費調整之百分比不得超過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減調整係數。至於價格調整上限法之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調整係數之訂定、管制方式及各項資費首次訂定之核定等管理辦法,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為配合固定通信網路開放後,專用電信所有人得申請電路出租執照,而將其專用電信網路出租、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放寬原先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禁止規定,俾經交通部核准時,專用電信網路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
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電信總局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佈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草案,並於十二月二十八日召開公開說明會。依交通部之規劃,該管理規則將於八十八年二月公告並開始受理申請。上述管理規則內容涵蓋綜合網路、市內網路、長途網路、國際網路及電路出租等各項業務,其要點如下:
第一章:總則。
規定事項包括法源依據、定義、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業務類別及執照種類、以及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之依據。
第二章:經營者之特許、設立及變更。
規定事項包括申請經營特許之程序及條件、電路出租執照申請人之特別規定、核發特許執照之流程、執照期限、計畫變更之處理、履行保證金之發還、違反履行保證之處理、證照之補發或換發、特許執照轉讓之禁止、以及中華電信公司條款。
第三章:營運管理規定事項。
第一節為各項固定通信業務共通事項,包括網路之管理及維護、資費管理原則、網路接續原則、電信普及服務原則、電信市場主導者之規範、會計作業規範、電信監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品質規範、停業之處理。
第二節市內網路業務之規範事項,包括號碼之核配及使用、號碼可攜性服務、平等接續原則、查號服務、緊急電話及公用電話等公眾通信服務。
第三節至第五節為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之特別規定及準用市內網路業務之相關規定。
第四章:爭議之處理。
規定各項包括經營者之協商、電信總局之調處及電信評議委員會之評議等。
前述公開說明會中與會人士關切之重點包括:開放之執照張數(電信總局原規劃之綜合網路執照張數為二張),最低資本額,以及草案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必須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全部建設之百分之二十五時,始得向交通部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恐對業者造成資金壓力等。另外,電信法修正草案得否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前通過並生效,仍為不確定之因素。凡此對有意參與固定網路業務申請之業者,均形成評估上之困難。有關管理規則草案之具體條文,可於電信總局之網站(http://www.dgt. gov.tw)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