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三月二十六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期望可以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本次著作權法之修正係參考一九九六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就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發展,對著作權保護與公眾利益作適當的調整;並加強著作權保護執行之規定,以有效遏止盜版。
本次著作權法草案共修正三十九條,增訂十四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合法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增訂公開傳輸權,使得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之散布。增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使著作權人對百貨公司、賣場、飛機上或餐廳等利用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可以主張報酬請求權。增訂科技保護措施規定,禁止對於著作權人所採取鎖碼或防止盜版的科技保護措施,加以規避或破解、或提供規避或破解科技保護措施的技術、設備或服務。增訂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規定,禁止對於著作權人在著作上所作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加以任意刪除或竄改。修正合理使用規定,包括明定網路上之合理使用,並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得就著作之各種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避免利用人因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而無所適從。明定為營業而使用盜版電腦程式著作須負民刑事責任,但一般民眾個人之使用仍不違法。修正侵害著作權民事責任,將一般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法定民事賠償額上限,由新台幣一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修正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將惡性重大的常業犯罰金刑上限,從新台幣四十五萬元提高到八百萬元,其他罰則的罰金刑亦比例調高,又將製造盜版光碟及販售盜版光碟的犯罪,列為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增訂海關依職權主動查扣侵害物的規定。增訂司法警察機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時,就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有行政沒入權之規定。增訂回溯保護過渡期間應支付使用報酬及過渡期滿不得再行銷售或出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