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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全面除罪化
專利法於一九九四年修正時,首次進行專利侵害除罪化之修法工作。當時僅刪除發明專利侵害之有期徒刑處罰,罰金刑仍予保留,對於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侵害之刑罰則完全未予修改,造成對侵害發明專利者僅處以罰金刑,對侵害新型及新式樣專利者卻處以有期徒刑之現象。當時之法規對發明專利及新型、新式樣之保護明顯輕重失衡,引發專利法是否需全面除罪化之爭論。
經長期辯論及修法,立法院於二○○三年二月六日通過專利法修正案,將專利法全面除罪化,亦即廢除專利刑罰之相關條文。該除罪化刪除之條文,已於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正式施行。至此,侵害專利無論是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皆完全回歸民事救濟程序解決,結束在中華民國逾半世紀以刑事制裁專利侵權者之制度。在過去專利法制下早已存在之民事救濟程序,將成為權利人之唯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