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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手冊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方式,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乃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所明定。但是如果著作的表達方式十分有限,甚至只有一種表達之方式,致表達之方式與所表達之概念合併而不可分時,該著作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實務案例有相當的爭議。
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援引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更(一)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與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號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商品型錄之文字說明,雖屬表達之行為,但此受限於排列方式有限,且無何特殊之編排涵意,該表達形式下,構想與表達甚難區分,故應不受保護。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十號刑事判決,亦採類似之見解認為商品之操作手冊,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針對同一事件,並未採納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見解,而作相迴然不同的認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在該判決指出,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乃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有關限制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之例外規定,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明文「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因此,著作權法已列操作手冊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只要操作手冊為非抄襲自他人而係獨立努力之創作,具原創性,即應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