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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子法


吳心儀/尹超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通過後,主管機關依照法律之授權,已訂定數項子法,明確規範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實施程序。於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方面,公布有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發行處理準則」),以規範發行之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事項。另有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私募準則」)及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公募準則」),分別規範受益憑證及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及公開募集。茲分述如下:

發行處理準則

財政部於十月八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布發行處理準則,以規範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程序、經申報生效或核准後應辦理事項及主管機關得退回、不核准、撤銷或廢止之條件等相關事宜。

發行處理準則明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兼採申請核准制及申報生效制;如涉及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部分,則應依公募準則辦理。

依照發行處理準則,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原則採申報生效制,除有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主管機關退回情事外,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文件後屆滿十五個營業日生效。但如具有若干例外情事,例如初次申請、前次申報或申請遭退回、不予核准、撤銷或廢止或牽涉資產售予外國人等,則採取申請核准制。

主管機關於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時,得停止申報發生效力。於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後,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則於屆滿申報生效期間,主管機關得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但如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五個營業日,未依上述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

如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若干規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得予以退回或不核准該申請或申報,或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生效或核准。

私募準則

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公布私募準則,以規範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私募時,其私募的對象、投資說明書應記載的事項,以及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轉讓的限制等相關事宜。

准予私募之對象包括(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或(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且前開(二)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又依照財政部之行政解釋,(一)之經核准法人或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業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而前開(二)之一定條件方面,就自然人而言,係以總資產或所得計算,其與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得私募之自然人相當;就法人而言,則以其可運用之資產數額計算。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該等人應募及特定人轉讓時,應盡合理調查義務並取得應募人或受讓人符合私募條件之證明文件,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方得為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轉讓登記。

私募準則另明訂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私募時,應準備投資說明書,並應記載若干重要內容,如發行條件、相關機構簡介、信託或轉讓資產狀況、費用分擔、信用評等及加強、轉讓限制等項目。俾使應募人或購買人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以作為投資判斷。

為符合私募之意旨,除經核定為短期票券或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許可外,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得再行賣出,且私募及再行賣出時均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的行為。另外私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應以明顯文字註記有關轉讓的限制,且應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的相關文件中載明。同時為使所有權狀況明確,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須經信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登記方得轉讓。

公募準則

財政部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發布公募準則,以規範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於證券市場進行公開招募時所需要遵守之程序。

公開招募案件,經事先檢具申報書或申請書及特定書件,報經證期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證期會原則上將以申報生效制為主,不過,若發行機構以往在辦理公開招募案件時,曾遭金融局或證期會退回、撤銷、廢止、不予核准,或是相關發行機構曾有銀行法、信託業法、保險法、證交法重大違規狀況,或是曾發生無法支付本金、利益、孳息或收益等情事時,新案將改採核准制。申報案件於證期會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案件一經核准,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起三十天內,辦理公告及公開招募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募足,必要時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募集完成向證期會申報備查日起三十日內,交付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此外,申報或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承銷商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招募計畫可行性及合理性;會計師未明確出具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的價格允當性意見書;有客觀事實證明無法達成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有事實證明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等情事時,證期會可以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證期會申報生效或核准前,取得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之上市或上櫃同意函。

公開招募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且限制創始機構不得與主辦承銷商為關係人。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自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申報或申請書件被證期會受理,至其取得證期會申報生效或核准證明文件前,如發行機構或申報(請)書件發生重大變化,致對證券價格影響等訊息,均應公告揭露,並檢具專家意見向證期會申報。從申報生效、核准至掛牌前,如發生逾期尚未募足、招募內容有虛偽或隱匿、金融資產發生重大變化且嚴重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價格或發行條件等情事時,證期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生效或核准。
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或核准時,已收取證券價款者,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證期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價款。

金融資產證券化係政府近年之重要金融改革措施之一,透過此種機制,可擴大金融市場規模、分散風險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應能為我國金融環境帶來新的活力。前開發行處理準則、公募準則及私募準則確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發行與募集之程序,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吾人期待主管機關能儘速擬定其他相關子法,使金融資產證券化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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