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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首度被引用於專利行政爭訟



近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專利行政爭訟判決中,援引行政程序法之諸多規定,作為撤銷智慧財產局原不利於原告處分之理由,使專利行政爭訟原告勝訴之機會大增。此乃行政訴訟採強制辯論主義後,有利於原告的發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0年度訴字第02615號判決表示,原告申請專利範圍共有四十八項,智慧局對於第四十四項及第四十八項以外之其餘各項於異議審定書並未具體說明系爭案有何應不予專利之理由,僅認為第四十四項及第四十八項欠缺新穎性;因此智慧局理應先限期通知原告刪除第四十四項及第四十八項及其附屬項;如原告不願意修正,始將系爭案件全部為異議成立之處分。但智慧局竟未給予原告任何說明或修正之機會,僅因二個獨立申請項不符合專利要件,即就系爭案全部為異議成立之處分,此不但有違專利法鼓勵創新之意旨,且顯不符比例原則,其裁量權行使有濫用之嫌。

本案行政法院援引行政法中行政機關裁量權濫用之禁止及比例原則作為支持判決之基礎,其中對比例原則的援引是首度出現在專利行政爭訟中。按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本案行政法院援引比例原則顯然在糾正智慧局於原告專利申請案極少部分申請項雖不符合專利要件,原本智慧局可選擇通知原告刪除該不符合專利要件之申請項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以達目的。但智慧局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中,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大之方式,逕行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實有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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