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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正式上路
今年一月三十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增訂第六章之一營運總部,其中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之營運總部,取自國外關係企業的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以及處分投資之利益,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七十條之二則規定設立營運總部可勘選一定規模面積之土地,依照規定程序編定為特定專用區,如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尚可以優惠價格讓售或出租。
有關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條件等實施辦法,行政院於五月二十九日依法律授權發布施行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對於何謂「營運總部」並無直接定義,只能從相關之規定加以瞭解,主要內容如下:
1.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一百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五十人。
2.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十億元。
3.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五千萬元。
4.營運範圍涵蓋統籌各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
5.國外關係企業應於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
6.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台幣一億元。
上述第二款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須將營運總部及關係企業間之內部交易銷除。第四款之統籌營運活動僅須有一項即可。第五款如有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投資之關係企業,除應於大陸、香港或澳門營業外,應同時於其他國家設立登記營業。
符合上述營運總部之要件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連同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經會計師覆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獎勵。又應注意者,前述免稅之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亦即應以直接歸屬或分攤之方式將一定之成本費用列為免稅收入項下,使該部分之成本費用無法作為應稅收入之減項,相對增加應課稅之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