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檢討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是否妥適
智財局日前基於下列各項因素,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刑責之規定,包括刑度之輕重與告訴乃論之原則是否有調整之必要,召開會議加以檢討:
關於著作權之保護,國際公約僅要求各國應採取有效之刑罰落實權利人之保障,至於其手段與內容,則任由各國國內法定之,亦即如何以刑罰遏止著作權侵害,或以何種刑度,乃至是否採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規定,皆任由各國立法政策定之。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於侵害著作權行為之處罰,一般侵害案件為告訴乃論,最高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常業犯,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侵害著作權案件之遏止,除法律之處罰規定外,權利人之積極主張權利、檢警調之強力偵辦與法院之調查事實、適當適用法律量刑,均有相互關聯。權利人之立場無不希望提高刑責,甚至完全採非告訴乃論之規定。惟著作權畢竟屬私權性質,其保護須權利人主動主張權利,而刑罰之均衡性亦須加考量,以免與其他犯罪之處罰規定失衡。智慧財產權除罪化為近年司法院及法務部一再提出之建議,目前著作權法關於侵害著作權之刑度是否適當,各界迭有爭議。關於告訴乃論之規定,法務部一再強調告訴乃追訴之要件而非偵查之要件,侵害著作權之案件,無論是否為常業犯,檢察官均得主動進行偵查,被害人仍得提出告訴。綜觀各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之侵害,雖亦有刑罰,惟多仍以告訴乃論為原則。又著作權侵害案件於外國多以民事訴訟作為定紛止爭之方式,惟於我國實務上,著作權人傾向以刑事訴訟作為獲取民事賠償之手段,此為國情不同之現況。會中專家學者及檢警與法官之見解不一,並未做成結論。倘有任何發展本刊將追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