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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施行
信託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之所有權及管理權與利益分開,亦即受託人在信託成立後成為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但受益人因信託利益之分配而為實際所有權人;此外,信託本旨亦得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所有權實質移轉予受益人之時點,實為財產管理、利益分配、資產保存或租稅規劃提供一靈活運用之工具。
政府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及社會需要,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信託法,對信託制度之架構、運作及管理加以規範,信託業法也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惟信託制度運作下所產生之租稅效果,在信託相關稅法付之闕如之狀況下難以確定,不利信託之推動。
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九月院會通過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等六項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六項修正草案係依據信託法之架構,就信託制度運作後所衍生之課稅問題,於相關稅法中增訂條文加以規範。草案經立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完成三讀,總統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公布,而行政院業已依法律之授權發布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至此,信託稅制業已立法完成並生效,財產信託制度得以全面啟動。以下係就租稅相關規定之重點摘要介紹。
信託採實質課稅原則,信託財產移轉時可能產生之稅負,僅在實質移轉時課稅,形式移轉均不課稅。茲列表說明形式移轉不課稅之情形如下:
信託財產移轉對象 | 所得稅 | 贈與稅 | 土地增值稅 | 契稅 | 營業稅 | |
行為成立時 | 委託人與受託人 | 對受託人不課徵 | 對委託人不課徵 | 對委託人不課徵 | 對受託人不課徵 | 對委託人不課徵 |
關係存續中 | ||||||
1. 變更受託人 | 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 | 對新受託人不課徵 | 對原受託人不課徵 | 對原受託人不課徵 | 對新受託人不課徵 | 對原受託人不課徵 |
2. 受託人依信 託本旨交付 信託財產予 受益人 | 受託人與受益人 | 對受益人不課徵 | 對受託人不課徵 | |||
關係消滅時 | 委託人與受託人 | 對委託人不課徵 | 對受託人不課徵 | |||
受託人與受益人 | 對受益人不課徵 | 對受託人不課徵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對受託人不課徵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對受益人不課徵 | ||
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 | 委託人與受託人 | 對委託人不課徵 | 對受託人不課徵 | 對受託人不課徵 | 對委託人不課徵 | 對受託人不課徵 |
另就各稅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
所得稅法
營業稅法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所得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土地稅法
房屋稅條例
契稅條例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繳納贈與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