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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施行


夏文瑞

信託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之所有權及管理權與利益分開,亦即受託人在信託成立後成為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但受益人因信託利益之分配而為實際所有權人;此外,信託本旨亦得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所有權實質移轉予受益人之時點,實為財產管理、利益分配、資產保存或租稅規劃提供一靈活運用之工具。

政府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及社會需要,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信託法,對信託制度之架構、運作及管理加以規範,信託業法也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惟信託制度運作下所產生之租稅效果,在信託相關稅法付之闕如之狀況下難以確定,不利信託之推動。

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九月院會通過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等六項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六項修正草案係依據信託法之架構,就信託制度運作後所衍生之課稅問題,於相關稅法中增訂條文加以規範。草案經立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完成三讀,總統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公布,而行政院業已依法律之授權發布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至此,信託稅制業已立法完成並生效,財產信託制度得以全面啟動。以下係就租稅相關規定之重點摘要介紹。

信託採實質課稅原則,信託財產移轉時可能產生之稅負,僅在實質移轉時課稅,形式移轉均不課稅。茲列表說明形式移轉不課稅之情形如下:

  信託財產移轉對象 所得稅 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營業稅
行為成立時 委託人與受託人 對受託人不課徵 對委託人不課徵 對委託人不課徵 對受託人不課徵 對委託人不課徵
關係存續中            
1. 變更受託人 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 對新受託人不課徵 對原受託人不課徵 對原受託人不課徵 對新受託人不課徵 對原受託人不課徵
2. 受託人依信 託本旨交付 信託財產予 受益人 受託人與受益人 對受益人不課徵 對受託人不課徵
     
關係消滅時 委託人與受託人 對委託人不課徵 對受託人不課徵      
受託人與受益人 對受益人不課徵 對受託人不課徵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對受託人不課徵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對受益人不課徵  
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 委託人與受託人 對委託人不課徵 對受託人不課徵 對受託人不課徵 對委託人不課徵 對受託人不課徵


另就各稅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課徵遺產稅。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份,應課徵遺產稅。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

  • 捐贈符合規定條件公益信託之財產,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


  • 所得稅法

  •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若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價值,併入其所得,課徵所得稅。


  •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一定標準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扣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公益信託之信託利益得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 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者,適用捐贈扣除或得列報捐贈費用。


  •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帳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


  •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法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所得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土地稅法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或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信託土地則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地價稅。


  •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相關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財產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人間形式移轉所有權時,依法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土地嗣後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相關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土地於嗣後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相關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其原地價係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 房屋稅條例

  •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 契稅條例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繳納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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