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雖是普遍為大眾所知的詞彙,但事實上在我國相關勞動法令中,一直以來並無明確定義。由文義上雖可知職場霸凌之內涵應包含與執行職務有關之各種不當言行,但畢竟無法律明文定義,故過去實務上在認定有無構成職場霸凌,均有賴法院創設標準、個案認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雇主應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勞動部復依職安法第6條第3項訂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並進一步制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下稱「預防指引」),供雇主就履行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法定義務,予以參考遵循。過去勞動部在預防指引中,雖已有設計可供雇主規劃及實施其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然而過去版本的預防指引對於職場霸凌仍無具體定義,且在引導雇主如何具體操作事件個案的規劃上,仍略有不足。因此,勞動部在114年2月21日更新了第四版的預防指引,就前述內容予以補充調整。具體而言,第四版的預防指引的更新內容包括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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