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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實務變動-基礎案官方檢索資料(official search result)提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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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頃接到歐洲事務所來函告知下述實務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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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 EPO)將於2011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EPC Rule 141(1)規定。依修正後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請人提出歐盟專利申請且主張優先權者,應於(1)歐盟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時或(2)PCT申請案於EPO進入國家階段時,應同時提交由基礎案受理局(第一申請局-the office of first filing)出具的檢索資料文件影本。若前述檢索資料文件尚未作成,申請人應於該文件作成後立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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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在進行歐盟專利申請案之實質審查時,若發現申請人尚未提交前述檢索資料文件影本 (包括因尚未涵蓋在歐洲專利局與他國專利局的電子交換文件中,致被認定尚未提交者), EPO 將根據歐洲專利局 EPC Rule 70b 規定,發函要求專利申請人在2個月內提交檢索資料文件影本或聲明書(聲明尚未取得檢索資料或優先權基礎案並無官方檢索報告)。若專利申請人未在期限內回覆,根據EPC Rule 70b(2)規定,該歐盟專利申請案將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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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根據EPC Rules 141(1)規定,若優先權基礎案為日本、英國或美國專利申請案時,申請人可豁免提交檢索資料文件影本;另,若檢索資料文件係由歐洲專利局作成者,申請人亦享有此一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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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根據EPC Rule 141(3)規定,針對未主張優先權之歐盟專利申請案,EPO得根據EPC Rules 141(3)發函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他國(或地區)列入考慮之先前技術資料。若申請人未能回覆要求,所述歐盟專利申請案將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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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本所通知如上,俾供本所客戶及友人參考。本所客戶指示本所提出歐盟專利申請案時,請適時提供已由各該國專利局作成的基礎案檢索資料文件,供本所提交歐盟專利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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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台端/貴公司對以上說明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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