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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兩岸專利優先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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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主 旨:海峽兩岸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兩岸專利優先權請求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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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2010年6月29日代表兩岸完成簽署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文本」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二項協議,前述協議已於9月12日生效。為配合「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所進行之專利法第27條及28條修正,亦已於9月12日公告施行。經兩岸主管機關完成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後,台灣及中國將自 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兩岸專利優先權之申請,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申請日不得早於 2010年9月12日(即協議生效之日)。茲說明台灣及中國專利主管機關之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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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方面:
自 2010年11月22日起,針對以中國專利申請案作為基礎案 (「中國基礎案」)之台灣專利申請案,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將接受根據前述中國基礎案所提出的優先權請求。除了來自台灣或中國的專利申請人外,來自其他與台灣具優先權互惠關係之他國申請人(「外國申請人」),亦可根據中國基礎案向台灣請求優先權。
針對先前曾經請求但經智慧局核發「 暫緩受理請求中國大陸優先權 」之專利案件,因不符相關條件(即,2010年11月22日起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優先權,且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不得早於 2010年9月12日),智慧局將不予處理其優先權請求。另,智慧局接受以電子檔提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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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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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 於11月17日公佈的《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中國將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台灣申請人 (作為中國專利案之專利申請人) 根據台灣申请案請求優先權,所主張優先權基礎案的日期亦不得早於2010年9月12日。《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未就「 外國申請人是否可根據台灣專利申请案向中國請求優先權 」一事提出明確規範,經口頭諮詢知識產權局後得悉其可能採取的作法如下: 本次開放優先權請求主要是針對由兩岸人民提出者,針對外國申請人提出申請並基於台灣申請案請求優先權之中國專利申請案,若該案為共同申請案件,且共同申請人中至少有一位為台灣人(填寫申請書時須作為第一申請人),即便其他共同申請人為外國人,知識產權局仍將接受優先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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