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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簽訂,將促使兩岸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合作及交流,其中有關優先權互惠之約定,長期以來始終是跨國企業及智慧財產權人所最為關切的議題。目前,申請人於提出台灣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申請時,如申請人來自大陸,或所根據的基礎案是大陸申請案時,均無法主張優先權。同樣的,大陸目前亦不受理涉及台灣申請人或台灣基礎案的優先權主張。然,「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簽訂,針對此一限制提出了解決方案。在「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簽訂後,智慧財產局於2010年 6 月 30 日召開了公聽會,針對前述協議提出說明。智慧財產局在公聽會中表示: 根據協議中有關優先權的相互承認約定,智慧財產局有意受理台灣及中國人民依法提出的優先權請求,亦有意接受來自其他優先權互惠國家的申請人根據大陸首次申請案依法向台灣提出的優先權請求。智慧財產局另表示: 前述優先權請求約定正式生效後,原則上將不回溯適用,換言之,該局僅受理在「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生效後所依法提出的優先權請求。智慧財產局的前述意見雖非該局正式見解,然該見解或可呈現未來兩岸根據「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優先權請求實務的可能面象。 |
| 根據「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大陸也將決定如何處理來自台灣、中國或其他國家的申請人向中國提出的的優先權請求。無論如何,此一協議將使申請人在進行跨國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申請時更具彈性及申請優勢。 |
|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簽訂後,已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已於 2010 年 8 月 17 日通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及通過相關配套修法(包括專利法第27條及第28條、商標法第4條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中有關優先權互惠基礎相關規定)。經濟部智慧局另於2010年8月18日公告說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相關後續執行問題,尚待與中方進行協商討論後始為確認。以專利及商標優先權為例,預期未來雙方諮商的執行問題包括: 雙方受理優先權請求之實施日期、外國公司可否根據其在台灣或大陸之基礎案請求優先權、優先權互惠可否回溯適用、兩岸專利主管機關電子交換優先權文件等。 本所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並適時報導供本所客戶參考。 |
| 本所特通知如上,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連絡。 |
附件: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一、合作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等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三、保護品種 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範圍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 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 雙方同意促進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 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影音(音像)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電腦程式(軟件)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一)
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音像)及電腦程式(軟件)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
| (二) | 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註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
| (三) | 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示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
| (四) | 其他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
八、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開展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 (一) | 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
| (二) | 交換制度規範、資料庫(數據文獻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
| (三) | 推動相關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
| (四) | 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
| (五) | 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
| (六) | 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
九、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資訊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十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四、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